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遭受家暴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保護令,於辦理保護令有效期間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夫妻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相關規定,分別填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雖然我國綜合所得稅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合併申報制,夫妻、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原則上均應合併報繳,但若夫妻已分居,可於申報書上註明,稽徵機關辦理此類案件,將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後,分別發單補徵。遭受婚姻暴力的受害人,除依夫妻分居情形,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註明已分居外,並可檢附保護令影本一起申報,為避免婚姻暴力受害人因核定通知書上之所得資料來源洩漏其工作地點,核定通知書將僅載明受通知補稅者之所得資料,其配偶之所得資料來源不予註明,而僅以所得總額表示。
該局提醒婚姻暴力受害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所取得的保護令,以免洩漏自身之工作地點,招致無謂困擾。
(承辦人:鄭錦凰股長、電話:27928671轉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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