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現正值開春新年之際,依俗公司常舉辦新春酒宴酬謝員工,員工個人於獲得實物和獎金時,依規定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中華民國境內員工所領到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給之獎金、實物禮品或樂透彩券,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而其所得又因所發放之方式不同,有不同規定:
(一)如為營利事業所發放之獎金,屬所得稅法第14 條所規定之薪資所得,於發放時併入每月之員工薪資,應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
(二)如未併入薪資發給員工,則應按給付總額扣繳 6%稅款。
(三)如發放實物或樂透彩券,則需按時價折算或彩券購買金額辦理扣繳,又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如舉辦旅遊、慶生會、敬老會等)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可免予開立扣繳憑單暨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如果員工是領到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給之節慶獎金、禮品或彩券,福利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但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於次年1月底前向該管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受領人並應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又如同一給付單位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扣繳單位可免列單申報。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接受公司行號所酬贈之現金或實物時,別忘了應如實申報納稅的義務喔!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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