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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如有短漏開情形,除補稅外並應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短漏開發票經查獲者,除應就所漏稅額補稅外,並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該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於次月(期)十五日以前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及相關文件,申報上一月份(期)銷售額。如有短漏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並在申報期限前被稅捐機關查獲,仍要處罰。例如A公司97年1-2月份營業稅應在3月15日以前申報,若A公司於1月份時涉嫌漏開發票,而稅捐機關在3月1日查獲,仍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補稅並處一倍至十倍罰鍰,營業人千萬不可心存僥倖。

該局特別強調,前開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將停止其營業,所謂「一年內」,是指自第一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

(聯絡人:林月桃股長 電話:27928671分機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