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將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車牌,移掛於未領號牌之車輛使用,經查獲者,該免稅車輛及未領號牌車輛均應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相關規定處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交通工具之使用牌照不得轉賣或移用,使用牌照有轉賣或移用者,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緩。此外,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上述罰則分別為使用牌照法第31條及第30條所明定。因此,行為人以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號牌,移掛於未領號牌之車輛使用,行駛(包括停放)公路為警方查獲,即有車牌移用情事,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緩。至於另一新購未領號牌車輛,使用該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號牌,行駛(包括停放)公路被查獲,已有前述使用牌照法第31條及第30條之違章情事,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分別處罰原則,應就該行為依上開2規定分別處罰。
該處呼籲,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千萬不要轉賣或移用,以免被處罰鍰得不償失。如果您想多瞭解稅法上有關規定,可就近至該處所屬各稅捐分處服務櫃檯洽詢,或
撥該處電話23949211轉分機181-182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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