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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得申請行政執行處核准分期繳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強制執行,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得申請行政執行處核准分期繳納。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並不逃避繳納義務,惟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者,於接獲行政執行處清繳通知時,應即時向行政執行處說明財產狀況並表明分期繳納意願,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分期繳納。

臺北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分期繳納應掌握時效,行政執行處執行鉅額欠稅為防止義務人隱匿財產,得不先行通知清繳而逕行查扣財產。因此國稅局建議暫時無法繳清欠稅的納稅人,隨時與國稅局聯繫,於欠稅經移送執行後,請國稅局查告移送案號,並洽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

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實務上有納稅人未及時辦理分期繳納,銀行存款即遭扣押而影響資金調度,因此國稅局提醒欠繳稅捐之納稅人斟酌財產狀況,如有分期繳納之必要,務必即時洽辦,以免影響公司營運。

(聯絡人:李榮河,電話:27928671 分機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