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產生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營業人舉辦尾牙,酬勞員工,或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旅行費用、生日禮品、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例如A公司為酬勞員工於92年12月份籌辦「尾牙」晚會,並於會中舉辦摸獎活動,共計購買禮品支出費用10萬元,則其購買禮品所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用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強調,若營業人將給付前開支出所產生的進項稅額,用來扣抵銷項稅額時,除須補繳同額稅款外,將受到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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