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必須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才可以免開立統一發票,免申報為銷售額。
該局指出,實務上常發生營業人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經稅捐機關查獲後補稅裁罰,卻轉而主張是代收轉付價款應免開立發票,但卻於行政訴訟中敗訴之案例。該局表示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免列入銷售額。例如A君委託甲公司代為購買汽車壹輛,甲公司遂以A君名義向乙公司購進汽車。A君將價金50萬元存入甲公司之銀行帳戶中,甲公司再轉支付予乙公司,乙公司開立買受人為A君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因為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甲公司得將該統一發票直接交付A君,免再另外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強調,若甲公司有向A君收取佣金,應就所收取之金額,另外開立統一發票給A君,否則將被補稅並按漏開統一發票金額處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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