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廣告費,以贈送樣品或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饋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取具原始憑證:凡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
該局指出,邇來查得某營利事業於銷貨附贈物品時以廣告費列支,但未依規定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而被該局剔除該筆費用。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列報廣告費支出時為免被剔除該筆廣告費,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取具合法原始憑證。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股長:黃肇文 電話:27928671 分機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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