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扣繳單位之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股利憑單,受到處罰者。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上一年度全年給付金額及扣繳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依規定格式,開具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及申報書,而營利事業應同時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依規定格式填具股利憑單及申報書,一併彙總申報稽徵機關以資查核。但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扣繳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該局指出:扣繳單位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或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股利憑單者,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1條、114條及114條之3規定處罰。96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申報期間即將來臨,籲請扣繳單位扣繳義務人及營利事業依規定於97年1月底前申報,以免受到處罰。申報期間,人潮擁擠,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不用到國稅局排隊,而且全天24小時可隨時上網申報。
(聯絡單位:內湖稽徵所姓名:許翠容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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