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最近有納稅人被該處補徵5年的地價稅差額,原因是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後來因故把戶籍遷出,而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可按2%稅率課稅,比一般土地按10%稅率課稅減少很多,但其必要條件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一定要在土地上有房屋並辦妥戶籍登記,同時還不能出租或營業才可適用。該處提醒民眾,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戶籍內,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處特別呼籲市民,如有未按原核定優惠稅率使用之土地,尤其是戶籍遷出者,請依規定應於變更使用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稅捐分處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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