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營業稅稅率為零。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78年9月29日台財稅第780298413號函解釋,營業人銷售電腦設備與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供執行生產、研究發展使用、並兼供帳務處理工作,該電腦設備應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所規定之機器設備;至於「電腦軟體」係屬銷售勞務,不屬機器設備之範圍。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電腦軟體與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等,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按一般稅率核課營業稅。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劉宜人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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