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規定,中國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自本年1月1日起改採分離課稅,按10%稅率扣繳稅款,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稅總額,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1於今年7月11日經總統令公布,7月13日起生效,但追溯自今年1月1日起適用。現行所得人得出示「儲蓄免扣證」而免予扣繳之規定,及有關每次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之規定,亦自本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該局指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今年1月1日至7月12日間兌領債券利息時,因提示「儲蓄免扣證」或因每次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臺幣2千元而未扣繳稅款者,該局將於核定所得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辦理補徵,扣繳義務人無須再補扣稅款;惟於7月13日以後給付之債券利息,因符合前揭原因而未予扣繳稅款者,扣繳義務人應於今年底前自動扣取稅款,並加計利息併同扣取之稅款向公庫繳納。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已依修法前規定填報扣免繳憑單者,應依財政部96年8月1日核定修正後憑單格式,於今年底前向該局辦理更正。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許股長 聯絡電話:(02)27928671 分機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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