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使用,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
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或課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並依其指示將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者,仍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符合上揭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必須依同法第35條規定誠實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如經稽徵機關查獲以不實進項憑證冒退營業稅額或漏開應稅銷售額申報不實零稅率銷售額者,除補徵營業稅額外,另依同法第51條規定處罰。
(聯絡人:林月桃股長 電話:27928671分機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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