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董事長死亡,應即依法補選董事長,惟在董事長未及選出之前,得由常務董事互推1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如公司未依規定補選時,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以常務董事或董事為公司代表人,各項稅捐稽徵文書之應受送達人(有限公司為股東)。
該局指出,邇來很多接獲營利事業核定稅額繳款書之董事或股東,均聲稱係被公司冒用登記而不知情,甚至有些已被限制出境等。惟依據商業主管機關公司變更登記資料顯示,仍為公司董事或股東者。若主張非該公司董事或股東,請逕向所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俟裁判確定後,提示裁判確定書及主管機關塗銷董事或股東登記之公文送交稽徵機關憑辦。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為免莫名被公司行號冒用證件登記董事或股東,為自身權益,請於收到稽徵機關郵寄之文書時,應即時處理,勿置之不理,以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股長:黃肇文 電話:27928671分機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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