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參加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規定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應按給付金額扣取20﹪,尚無扣除成本之規定。
國稅局表示,邇來網路郵件流傳,購買樂透中獎可扣除購買成本後以其餘額扣取20﹪,應係對稅法之誤解,樂透彩券亦屬政府舉辦之獎券,除按給付金額扣取20﹪分離課稅外,可不併入綜合所得課稅,故亦無減除成本之適用。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許翠容股長;電話:(02)27928671分機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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