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2萬5千元。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得以扣除之教育學費係指學生接受教育而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於註冊時所繳交的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又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適用於有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之納稅義務人,如僅本人或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具有學生身分亦不能列報。此外,每一申報戶最高列報限額2萬5千元,故不論多少子女在大專院校就讀,於註冊時依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所繳交之一切費用,也只能於2萬5千元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另外,如果子女領有獎學金的話,應該先把支付的一切教育學費減掉獎學金後的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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