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又到所得稅申報季節,近年來綜合所得稅申報採列舉扣除方式的民眾逐年增加,而列舉扣除項目中,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只能選擇一項扣除額申報。
國稅局指出,本人、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於12萬元限額內列報扣除房屋租金支出。至於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須申報年度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而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列報扣除之數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300,000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惟於同一年度,上述兩項支出,納稅義務人只能選擇較有利之一項扣除額申報。
該局同時呼籲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申報所得稅,除了節省出門辦理之時間外,如列舉扣除額之各項目,透過電子申報系統自動檢視之功能,亦可減少申報錯誤之情形。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鄭錦凰股長,電話:02-27928671 分機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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