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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保險費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採用列舉扣除方式申報保險費,可就非屬全民建保之保費及全民健保之保費依規定限額分別於申報書之相關欄位填寫列報,較以往年度有利。

該局提出說明,「不含全民健保保費」部分,係指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另外,「全民健保保費部分」,則不受金額限制。前述二項保險費,須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如係由機關、團體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不要忽視了自己的權益,並多利用網路儘早完成申報。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鄭錦凰股長,電話:02-27928671 分機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