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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經稽徵機關核定後, 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申報。

該局指出,免辦結算申報之金額係以標準扣除額(95年度單身扣除4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92,000元)計算,如納稅義務人自行以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結果為不需補稅案件,仍應檢附證明文件辦理申報,俾憑稽徵機關審核認定。迭有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總額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惟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始提出保險費、醫療費等列舉扣除證明文件申請復查,均經駁回。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所得即應依規定辦理申報,如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將不准按列舉扣除額計算列報;另外欲申請退稅者亦應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股長李榮河 電話:27928671 分機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