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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經營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營業收入應列報營利所得,
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計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營非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合夥事業,應依小規模營利事業查定課徵辦法,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每月營業收入,依擴大書審純益率核算所得額 ,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所得項下計算。
  
該局指出,申報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係根據每3個月(1年共4張)之營業稅稅額繳款書繳納之營業稅計算,方式如下:
  1.全年營業稅本稅÷營業稅稅率(一般為1﹪)=全年營業收入
  2.全年營業收入×純益率(一般為6﹪)=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除了扣免繳憑單之各類所得及股利憑單之營利所得應依規定申報所得稅外,一些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房屋出租給個人之租賃所得、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經營小店戶之營利所得等,仍應依法就所取得的收入合併辦理申報。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股長李榮河 電話:27928671 分機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