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應納稅捐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除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依法另行辦理相關措施,以保全租稅之實效。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相關保全措施為:
(一)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二)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三)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並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納稅義務人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負責人出境。
另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有關欠繳稅款之計算,除本稅外,尚包括滯納金、滯納利息及已確定之罰鍰。個人欠稅達新臺幣50萬元、營利事業達100萬元,以及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但未依規定繳納半數稅款,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達75萬元,營利事業達150萬元,稽徵機關將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惟稽徵機關如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禁止處分或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之擔保者,免再對其限制出境。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應納稅捐應依規定繳納,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並遭致保全處分。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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