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給付坐月子中心之支出不得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指出,審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時,發現部分納稅義務人將坐月子中心費用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生產支付與符合上揭規定之醫療院、所之醫藥及生育費用皆可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但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費或服務報酬,則非屬所得稅法規範之醫療院、所,且所支付之費用無關醫療行為,因此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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