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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海關出口取得外匯收入適用零稅率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內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者,除該國內客戶為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訂購之貨物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外,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非保稅貨物,或課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者,仍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符合上揭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必須依同法第35條規定誠實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如經稽徵機關查獲以不實進項憑證冒退營業稅額或漏開應稅銷售額申報不實零稅率銷售額者,除補徵營業稅額外,另依同法第51條規定處罰。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