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本身並無進貨事實,卻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已支付之進項稅額,並藉由假外銷出口之方式,以詐術向稽徵機關詐領退回該營業稅進項稅額,公司負責人已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該局指出,甲君於91年至92年間,明知某公司等並未實際營業,且與其他營業人亦無實際進、銷貨行為,卻連續向該等公司購進統一發票,取得之不實進貨發票金額2,200餘萬元,另大量虛開統一發票藉由假外銷出口之方式,以詐術向稽徵機關詐領退回該營業稅進項稅額89萬餘元。經該局查獲後移送偵辦刑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處甲君有期徒刑4個月。
該局呼籲,以虛設行號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並藉由假外銷出口之方式,以詐術向稽徵機關詐領退稅,係觸犯刑法,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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