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同法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次按財政部76.03.04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解釋「夫妻分居,如已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其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該局於查核某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某君主張與配偶分居多年,無法聯絡,所以未將配偶所得合併申報,致有漏稅額達到處罰標準,而被處以罰鍰,實在冤枉。
該局說明,依上開財政部規定,納稅人可以在申報書上配偶欄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號,註明分居並分開計稅,該局即會主動依查得資料,按夫妻所得比例分單計稅,分別通知繳納。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 鄭錦凰股長 電話:27928671分機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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