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繳納。
該局表示,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惟結婚年度以後或離婚年度以前之其他年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不少民眾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之規定誤以為是夫妻可以分開申報,是如有申報錯誤情形,請民眾及早辦理更正申報,以免漏稅受罰。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李榮河 電話:27928671 分機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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