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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後,一般扣除額部分將不准採列舉扣除方式更正計算。

該局指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96年度標準扣除額單身者4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92,000元),一般扣除額部分如納稅義務人以列舉扣除方式試算結果為不需補稅案件,仍應檢附證明文件辦理申報,俾憑稽徵機關審核認定。實務上迭有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總額已超過免辦結算申報標準而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後,始提出保險費、醫療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等證明文件申請改採列舉扣除方式計算,均經稽徵機關否准。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所得應依規定辦理申報,始能採用較有利之列舉扣除方式申報一般扣除額,如有應辦申報尚未辦理者,請及早辦理補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李榮河 電話:27928671分機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