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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分次發按全月總額扣繳,非固定或兼職薪資免併入月總額扣繳

財政部前於本(97)年3月5日修正發布薪資所得扣繳規定,惟因修正規定發布後,扣繳義務人反應實務作業難以配合,故為配合扣繳義務人實務作業需要,已針對前開規定就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補充規定,重點如下:

一、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 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二、月薪如採分次發放者,仍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辦理扣繳。

三、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四、上開規定自本年3月7日起適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本年3月7日以後給付薪資,未依本年3月5日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但符合上開規定者,無須辦理更正。至扣繳義務人已依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者,本係合於法令規定,亦無辦理更正問題。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