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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婚姻關係,不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不論是否同戶籍或分居,應合併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唯個人如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採分別或合併申報。但離婚以後年度,已無婚姻關係,自不能再主張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於查核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陳君將已於94年離婚之前妻仍申報為配偶並申報其列舉扣除額之項目,經承辦人調整補稅後,另就虛報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所涉漏稅額部分移送裁罰。

該局表示,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者,將處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特別呼籲納稅人申報時,注意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免補稅送罰,不可不慎。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鄭股長、聯絡電話:27928671分機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