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過後,無論原申報採用網路、媒體或人工申報,如發現尚有所得漏未申報,或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者,在稽徵機關調查前,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
該局補充說明,在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雖免予處罰及加徵滯納金,惟仍應加計利息,故如有應繳未繳稅額,宜儘速補稅,以減輕利息負擔。
該局提醒,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辦理補申報時,須先在人工申報書上,填寫納稅義務人本人姓名、地址等基本資料,並註明「補申報」字樣,然後,將所要補報之內容填寫在相關欄位上,如有應補繳自繳稅款,請先持向代收公庫金融機構繳納後,將繳款書證明聯併同相關附件單據,由納稅義務人簽名蓋章送交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後,始完成補申報手續。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鄭股長、聯絡電話:27928671分機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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