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其應歸屬於營業成本之費用或損失,原列報於營業費用,經稽徵機關審定轉正者,應就調整部分分攤於期末存貨。
該局查核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原列報運費於營業費用,經查部分屬營業成本,依規定應轉列於營業成本,並就調整部分分攤至期末存貨項下,該筆費用經稽機關轉正後補稅。
該局說明,許多營利事業誤以為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經轉正為營業成本後,對於損益並無影響,然經稽徵機關審定轉正分攤於期末存貨後,會導致年所得額增加。。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各項成本費用科目,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避免受稽徵機關補稅。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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