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刺激買氣,各百貨公司、賣場及大型購物中心紛紛推出促銷活動,經常以優惠價格之方式發行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吸引消費者;對於銷售之各式禮券,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時,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某納稅人向該局檢舉持用某公司發行之禮券購物,漏開統一發票,經其提示禮券,才發現所持為商品禮券,並非現金禮券,該營業人已在銷售商品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購買禮券人。
該局呼籲,商品禮券上均印有使用注意事項,如有「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換取商品時,不再開立統一發票」字樣,即為商品禮券,憑商品禮券購物,營業人無需再開立統一發票,但消費者如持現金禮券購物視同現金消費,於兌換貨物時,仍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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