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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信用卡發卡機構辦理之回饋活動,持卡人因而取得之回饋利益,是否為持卡人之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信用卡發卡機構為推廣信用卡業務而舉辦各種回饋活動,其中如以持卡人〞推薦新會員〞累積之積點扣抵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者兌換商品,此筆扣抵之年費或兌換之商品,因為屬於推荐新會員取得對等代價之性質,應歸屬持卡人之其他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信用卡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抵免下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及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現金紅利抵減下期消費款,該抵免之年費、兌換之商品及抵減之消費款,因與持卡人刷卡購買貨物或勞務有關,屬於信用卡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銷售勞務折讓之性質,不發生持卡人之所得問題。

該局呼籲納稅人注意,參加信用卡公司舉辦之各式回饋活動應注意是否為推荐新會員或刷卡消費,如屬推荐新會員而取得之回饋屬於其他所得,應併當年度之所得於次年度五月底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601)